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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昆明股权操作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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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股权回购条款的操作及法律风险揭示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7日 来源:昆明股权操作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昆明股权操作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杨猇茸,昆明股权操作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一、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根据实施配套规则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登记需其他股东同意方可有效,否则,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质押无效。由此可见,股权质押登记后,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质押权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那么,按此规定,根据担保法得出的肯定说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以物权法为准。也就是说,股权出质不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个人以为,股权出质在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得到清偿时,需要以股权出让所得的价款清偿时,才涉及经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性问题。


  三、股权质押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吗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法律上可以的,不代表一定可以,公司的一切事务,公司章程拥有最高的规定权限,你需要查看公司章程,看看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有无特殊规定或限制,如有,需要遵守。另外,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限制股权出质的股东会决议,如有,也要遵守。但是,这个可能没有办法考证,但是如果你是质权人,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在质押协议中保证;出质人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出质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公司内部授权文件的规定,也不会违反公司作为一方的或者公司或公司财产受其约束的任何协议或其他类型文件的约定。





股权回购条款的操作及法律风险揭示

  一、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


  股权回购条款,也俗称对赌条款,关于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合法性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有部分人士认为对赌条款实际上有损合同公平、平等的契约精神,被投资企业实际上是出于无奈而被迫接受的,但是这种说法未免过于牵强,而忽视和歪曲了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原则。


  虽然目前国内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对赌条款的合法性,但是通过最高法的裁判案例及观点,可以认定回购条款承诺清晰而明确,是当事人在投资协议外特别设立的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更不属于格式条款,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二、对股权回购的条件认定存在误区


  有人认为股权回购的约定是无效的,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回购的条件,其逻辑首先是依据7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而根据52条的规定,认为将净利润、业绩增长率等作为股权回购条件的,违反了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指出了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74条规定的情形,这一方面体现了股权回购的情形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了做了扩大,另一方面也对股权回购条件的法律效力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同时提醒融资方应当谨慎对待股权回购条款,确保不会因触发回购条款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三、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的股权转让是否允许股权回购


  举个例子:


  A公司与B公司签订,B在受让两年内,在符合约定的回购条件下A可以回购转让的股权。后A以股权转让协议书实质为融资借贷、拆借资金为由,主张其无效。


  对此,根据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作为企业之间资本运作形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常见的融资方式,如果并非以长期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短期融资的需要产生的融资,其合法性应当予以承认。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无论此次转让事件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A公司应当在回购条件成就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回购B的股份


  四、举证责任的负担


  基于法律的强制效力,如果签订股权回购条款的双方未能实际完成股权回购的,要求回购的一方通常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保证实现回购。在庭审举证阶段,应当由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对回购条件的成就负举证责任,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要求举证方应当在回购条件成就前就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和保留工作,避免因证据的遗失而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约定股权转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投资公司回收了投资且获得了约定的年30%收益、项目中的风险完全释放等条件实现后,B有权要求回购A的股权。判决作出前,除一项条件已具备外,对于其余四项条件,B均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具备,故认定投资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并未全部成就,在所有回购条件成就前,B并未享有股权回购的权利。


  五、请求回购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


  举个例子:


  四方当事人签订及,约定被投资公司于约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或者A、B公司对此不予配合、被投资公司尽职调查材料等存在重大虚假等情形的,C可以要求A、B公司受让其持有的股份。


  对此,回购方应当承担证明请求回购方存在为自身利益不正当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举证责任,而在实务中很难认定回购方的理由能够成立,因此证明难度很大,如案例中回购方主张由于C公司派出的高管离职而阻碍了公司上市的理由,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六、请求回购的一方做出的单方变更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认定


  举个例子:


  A与B签订,B在受让两年内,在符合约定的回购条件下,A可以回购转让的股权。后B拟定的存在大量超越约定的内容。


  对此,根据合同生效的有关法律规定,的生效一般须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生效,在此之前案涉股权回购条件成熟时,各方当事人可以直接按照双方达成的的约定履行,仅为单方意思表示,不影响各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总结


  最后提醒投资方和融资方在签订股权回购条款时,应当考虑其实现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于以轻资产为主的融资方来说,业绩承诺虚高的可能性很大,更应当对回购价格以及触发条件审慎对待,而对于投资方来说,合理的回购条件设置也有助于回购方配合实现回购,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