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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猇茸-昆明股权操作律师照片展示

杨猇茸律师
  • 所属律所:

    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5308200911903758

  • 联系电话:

    13095326617

  • 联系地址:

    云南省普洱市茶苑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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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购买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公司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来源:昆明股权操作律师
[导读]:   杨猇茸律师,昆明股权操作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

  杨猇茸,昆明股权操作律师,现执业于云南慧申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原始股购买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原始股是公司最原始的一个股票,在公司来说,原始股他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公司发展比较好,原始股,它的价值是会提升很多的,那么如果需要购买原始股,他有什么注意事项呢接下来由为大家带来原始股购买有什么注意事项吗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原始股购买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1、在购买原始股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承销商是否具备销售这只原始股资格,只有国家授权销售原始股的机构才能对外销售原始股,这类原始股都是经过筛选和调研后才公开销售的,相对来说上市成功的几率会比较大,如果向你推销原始股的人或机构不具备国家授权的承销资格,无论如何都不要去买,否则就会上当;

  2、投资原始股风险是很大的,因此我们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原始股企业目前以前过往往的经营状况,主要是从销售收入、利润总额以及纳税情况来看,这些数据我们在原始股发售说明书中都可以看到;

  3、一般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是为了融资扩大再生产,这样的企业值得我们投资,但是如果公司发行股票是为了偿还债务或是填补以前的资金漏洞,那这样的原始股也不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收益,公司上市成功的几率将会很小,会将我们投资的风险最大化,因此这类原始股不要碰;

  4、一般来说,目前企业发行的股票都是溢价发售,我们可以看溢价比例,比例越小风险相对越小,反之则越大;

  5、在购买原始股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企业公布的会计资料报告,这里面会显示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总额,如果企业负债额度较大,那最好还是不要投资的好。

  二、新三板市场的原始股是否值得我们购买呢

  1、看承销商资质

  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一般有国家授权承销原始股的机构所承销的原始股的标的都是经过周密的调研后才进行销售该原始股的。

  2、企业经营情况

  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如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利润总额等。

  三、新三板投资的优势和意义

  1、新三板投资资金扶持:根据各区域园区及政府政策不一,企业可享受园区及政府补贴。

  2、新三板投资便利融资:公司挂牌后可实施定向增发股份,提高公司信用等级,帮助企业更快融资。

  3、新三板投资财富增值:企业及股东的股票可以在资本市场中以较高的价格进行流通,实现资产增值。

  4、新三板投资股份转让:股东股份可以合法转让,提高股权流动性。

  5、新三板投资转板上市:转板机制一旦确定,公司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

  6、新三板投资公司发展:有利于完善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发展。

  7、新三板投资宣传效应:树立公司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原始股购买有什么注意事项吗的相关知识,原始股,一般来说它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你不能预知这个股票它是涨还是跌。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相关栏目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公司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当公司经营困难的时候可以考虑与其他企业兼并或者是考虑被大企业收购,使公司能够以别的形式存活,如果公司要与其他公司兼并或者是被收购的,那么公司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有哪些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公司兼并与收购的区别有哪些

  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狭义的兼并相当于《公司法》和会计学中的吸收合并。广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它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广义的兼并除了包括吸收合并以外,还包括新设合并与控股等形式。

  收购是指对企业的资产和股权的购买行为。收购涵盖的内容较广,其结果可能是拥有目标企业几乎全部的资产或股份,从而将其吞并;也可能是获得企业较大一部分股份或资产,从而控制该企业。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在于:

  1、在兼并中,被合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而在收购中,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是部分转让。

  2、兼并后,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而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3、兼并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或半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而收购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

  二、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如何承担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企业兼并也成为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企业兼并通过以现金方式购买被兼并企业或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等为前提,取得被兼并企业全部产权,剥夺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那么在企业兼并完成后,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如何承担呢本文对此作了分析介绍,仅作参考。

  《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后,合并的各方公司的股东,取得经合并而存续或另立的公司的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具体规定,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券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主体,并判令主体承担民事。一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主体,并判令主体承担民事。

  第三十五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